(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交复核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二)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第八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者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九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产品获得的产品批准文号序号。
第十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复核检测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