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价格比较。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日本公司:
(1)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 15.8%
|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
|
(2)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
| 14.5%
|
(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
|
(3)其他日本公司
| 39.2%
|
(ALL Others)
|
|
2. 欧盟公司
|
|
(1)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
| 9.7%
|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
|
(2)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
| 17.5%
|
其他欧盟公司37.5% (ALL Others)
| 37.5%
|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定(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期内,仅有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以上述企业的出口量总和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并根据国外生产者的上述问卷答卷,计算欧盟和日本的出口量数据。),调查期内,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基本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外观、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致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信函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请求对其所占的可忽略不计的出口份额不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的事实情况,予以充分考虑。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 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在调查期最后的12 个月内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极少;因此,要求调查机关审查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属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规定的可忽略不计。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决定是否累积评估损害影响时,应该调查来自某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量。本案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均为欧盟成员国,在本案中不应单独考察来自某一欧盟成员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数据合计,2008 年至2010 年,及调查期最后12 个月内,自欧盟进口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 ,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对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
根据本案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及后续相关补充材料中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为2.01 万吨;2009 年为1.64 万吨,比2008 年下降18.49%;2010 年为0.45 万吨,比2009 年下降72.79% 。2011 年1-6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为0.26 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1.89% 。
2. 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根据本案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国内生产者在申请书附件五中提供的数据及实地核查获得的证据(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5、47 项证据。),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2008 年至2010 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86.20% 、87.04% 、47.22%,2009 年比2008 年上升0.84 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39.81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为51.43%,比上年同期下降6.45 个百分点。调查机关进一步考察了不同牌号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TP347HFG 牌号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 年有少量销售,占同期国内市场份额为1.45% 。调查期内,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先升后降再上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 年至2010 年分别为89.48% 、96.65% 、90.49%,2009 年比2008 年上升0.06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6.16 个百分点;2011年1-6 月,该牌号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为97.63%,比上年同期上升10.45 个百分点。2008 年至2010 年,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略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00.00% 、99.94% 、99.10%,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0.06 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0.84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该牌号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为90.69%,比上年同期下降8.63 个百分点。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除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外,被调查产品还通过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其他合金钢无缝钢管)进口。由于后两个税则号包括大量非被调查产品,因而无法从中国海关获得准确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和进口价格统计数据。申请人主张以某权威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国内市场需求数据为基础,推算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其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对此,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异议。其主要观点包括:
(1)被调查产品不可能通过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其他合金钢无缝钢管)进口,73044110 、73044910税则号内包括的产品范围过宽,也包含了不少非被调查产品。
(2)申请人在计算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总进口量时,并未援引相关税则号下的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而采用匿名的“权威第三方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然误导出不可靠、不准确的数据。
(3)为确定国别进口量,申请人却采用了其认为不准确的、所涉及中国海关四个税则号中的73044110 、73044910 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国别进口量统计比例。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了类似主张。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也在其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中提出类似观点。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1)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项下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数据包括部分非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从现有海关统计数据中无法单独获得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和分国别进口量。
(2)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期内,仅有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并向中国出口。
(3)尽管申请人已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其可合理获得的信息,调查机关认为以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量总和作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更为合理。调查机关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总量作为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期内347H 牌号的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进口数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该产品不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不包括该牌号的进口量数据。),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总量作为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表观消费量(表观消费量=国内总产量+进口总量-出口总量)。及被调查产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的国内市场份额。
(4)关于申请人申请对“权威第三方机构”名称进行保密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披露该机构名称将影响数据来源机构的正常业务,并可能引发商业报复行为,调查机关认可申请人提出的保密理由,并接受其保密请求。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本案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及后续相关补充材料中提供的数据计算,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CIF 价)(此处被调查产品价格(CIF 价)为包含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的到岸价格,且为经汇率换算后的人民币加权平均价。)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为11.83 万元/吨;2009 年为10.17 万元/吨,比2008 年下降14.09%;2010 年为7.85 万元/吨,比2009 年下降22.77% ;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8.55%,2011年1-6 月为7.11 万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