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1 月24 日,日本山阳特殊制钢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2 月1 日与日本山阳特殊制钢株式会社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1 年11 月21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2 月7 日与上述利害关系方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2 年2 月16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 年3 月1 日与上述利害关系方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2 年4 月12 日,应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申请,调查机关接待了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参事官一行,并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意见陈述。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1 年9 月28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以及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和《应诉企业正确中文名称说明》。
2011 年10 月27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评论的评论意见》。
2011 年11 月14 日,调查机关收到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的信函。
2011 年11 月17 日,调查机关收到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致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信函。2011 年11 月28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迟延提交产业损害答卷补充资料的说明》。
2011 年12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以及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函》。
2012 年2 月21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以及《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考量公共利益的请求》。
2012 年2 月28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应诉申请中出口平均价(CIF )的换算》。
2012 年3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
2012 年3 月15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日本企业公共利益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 年3 月21 日,调查机关收到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
2012 年3 月29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进一步提供全国生产情况的说明》。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 年12 月5 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96 号)。2011 年12 月19 日至2012 年1 月,调查机关分别对申请企业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查。2012 年1 月17 日,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2012 年3 月1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本案申请人通过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据资料的说明》和相关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7. 接收听证会申请
2012 年2 月9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
8. 信息公开
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初裁前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关于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调查机关将按照《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 、铬(Cr )含量大于16% 、镍(Ni)含量大于7% 、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 、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 、屈服强度大于200Mpa 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二)对本案被调查产品涉及税则号的澄清。
立案后,欧洲钢管协会、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欧盟驻华代表团、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出请求明确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不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包含的进口产品范围过宽,税则号73044110 项下只有极少部分进口产品符合被调查产品描述。
本案申请人提出,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以具体描述为准,海关税则号都只是具有参考意义而不具有决定意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实践中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产品也有通过税则号73045110 、73045910 进口的情况。
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定,没有充分、可核实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通过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应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 和73044910 ,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上述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确定应以产品的具体描述为准,税则号是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所确定的进口产品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的工具,并为将来海关执行临时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提供参考,因此调整立案公告中涉及的税则号并不是调整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本案立案公告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描述是确定的,该产品描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也是清晰的。通过进一步调查对该产品描述所对应的税则号进行澄清,并不改变被调查产品范围本身。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本案申请人递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请求调查机关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含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截止本初步裁定作出时,本案应诉公司等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对此进行评论。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立案公告对被调查产品抗拉强度的描述为大于等于550Mpa ,根据国标GB5310-2008 和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ASTM) 相应标准的规定,TP347H 产品的最小抗拉强度为520Mpa ,即使实践中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产品的抗拉强度存在大于等于550Mpa 的可能性,但其正常标准值是低于550Mpa 的,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本案申请人将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主张。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超超临界钢管产品(型号为S304H 和HR3C);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型号为347HFG 和310N 的产品(347HFG 和310N 产品即本裁决所述的TP347HFG 和TP310HNbN 产品。)、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的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及相关指标确定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上述S304H 、HR3C 、347HFG 、310N 型号产品和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在碳(C)、铬(Cr)、镍(Ni)、铌(Nb)含量、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等基本理化特性和技术指标,以及主要用途上均符合本案立案公告相关描述。上述型号之间的差异属不同型号在同一类产品间的正常差别,其在基本理化特性、技术指标、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等规格的产品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对于将S304H 、HR3C 、347HFG 、310N 型号产品和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排除出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调查中,调查机关是按立案公告对于被调查产品的描述来审查本案应诉企业的答卷及补充答卷中相对应数据。所以,上述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明确,不影响本案的立案、调查和调查结论。
关于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后考虑上述主张及申请。
(四)关于被调查国家问题。
在调查中,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认为在本案倾销调查期内,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极少,应当被认定为可忽略不计,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来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于欧盟企业提出的关于终止针对原产于欧盟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暂不予支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
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