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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2)关于被调查产品有关税则号的意见
  2011 年9 月19 日,欧洲钢管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立案公告进一步澄清的请求,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产品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中剔除。
  2011 年9 月27 日,欧洲钢管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产品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中剔除。
  2011 年9 月28 日,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被调查产品不能被归在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请求调查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中将上述两个税则号删除。
  2011 年9 月28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涉及被调查产品的进出口税则号包含的进口产品范围过宽,请求调查机关确认立案公告中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进口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
  2011 年10 月7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立案公告中调查范围的意见,认为根据立案公告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调查范围缩小到仅针对税则号73044110 和73044910 。
  2011 年10 月27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将73045110 和73045910 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剔除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1 年11 月14 日,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认为根据立案公告中产品描述、主要用途和进口税则号的理解,该公司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希望调查机关澄清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不属于此次反倾销调查范围。
  2011 年12 月12 日,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请求调查机关在初裁和终裁中必须采用经过调查后合理准确的税则号来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本案仅能对税则号73044110 和73044910 项下的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为其他合金钢类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税则号73044910 只限于非冷拔或冷轧的不锈钢,由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的高要求,被调查产品只能从以冷拔或冷轧方式生产,税则号73044910 不可能包含被调查产品。
  (3)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意见
  2011 年9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立案的异议》,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用途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2011 年9 月28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中国国内钢管生产商无法生产符合锅炉客户要求的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产品排除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012 年2 月9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提请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召开本案听证会。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其347HFG 和310N 产品、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应当被排除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012 年3 月12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认为根据本案申请书的具体描述,申请调查的产品范围明确不包含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请求调查机关在进行倾销和损害调查时对与TP347H 产品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不予考虑。
  (4)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
  2012 年2 月16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考量公共利益的请求》,认为日本进口产品对中国发电事业做出了长期的重大贡献;日本进口超超临界钢管产品在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与国内同类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且不能替代,彼此间不构成竞争关系;调查机关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日本进口的超超临界钢管产品(S304H 和HR3C )符合中国下游锅炉行业和发电行业的利益和需求;如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损害下游产业,增加安全隐患。
  2012 年3 月15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日本企业公共利益请求》的评论意见,认为日本被诉企业对其观点和主张没有提供必要的肯定性证据;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公共利益的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考虑。
  (5)关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材料价格的评论
  2012 年3 月22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问卷》,提供了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料钢坯的日本市场价格和欧盟市场价格以及西班牙商业银行三个月短期贷款平均利率,并附具了相关证据。
  2012 年3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于申请人《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问卷申请人答卷(公开文本)》的评论和请求,请求调查机关不予采信申请人关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料钢坯的日本市场价格信息,并要求申请人披露详细信息。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2011 年9 月26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欧洲钢管协会,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2011 年12 月19 日和2012 年3 月1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国外应诉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2012 年4 月12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机构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和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
  调查机关于2012 年3 月派出调查人员赴江苏和上海进行实地考察,倾听有关国内生产企业和下游用户意见,进一步了解产业状况。
  (三)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1 年9 月8 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50 号)。2011 年9 月28 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11 家利害关系方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分别为:
  国外生产者/出口商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 (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Deutschland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Ltd.)、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T.T.I.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S.A.)、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AB Sandvik Materials Technology),国内进口商山特维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Sandvik International Trading 〈Shanghai 〉Co.,Ltd.)、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和欧洲钢管协会。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本案调查过程中,有部分利害关系方未参加应诉登记或未在调查机关指定的期限内送达应诉登记申请材料。为更充分地听取此类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并考虑本案调查需要,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此类利害关系方的拜访请求或书面评论意见。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 年11 月24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26 号)。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1 年10 月8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5 号)(以下简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6 号)(以下简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7 号)(以下简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11 年10 月31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分别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 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1 年11 月17 日,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1 年11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递交《关于迟延提交产业损害答卷补充资料的说明》。经审查,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延期申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11 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交的2 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4 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贸易浦东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5 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012 年2 月10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答卷中部分数据的说明》。
  2012 年2 月21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第18 题项下出口平均价(CIF )的换算》。
  2012 年2 月28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损害补充问卷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 年10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0 月18 日发出《关于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06 号)。2011 年10 月25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并于当日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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