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21号)
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9月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73044910、73045110和73045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5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和7304491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具体描述: 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铬(Cr)含量大于16%、镍(Ni)含量大于7%、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屈服强度大于200Mpa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15.8%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2. 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 14.5%
(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3.其他日本公司 39.2%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 9.7%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2.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 17.5%
(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
3.其他欧盟公司 37.5%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2年5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 年9 月8 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73045110 和73045910 。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
2011 年7 月15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9 月8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称日本驻华使馆)。
2011 年9 月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和日本生产商、出口商。
(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 天登记应诉期内,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Deutschland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IBF S.P.A 公司、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Aktiebolaget Sandvik Materials Technology)、山特维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欧洲钢管协会(European Steel Tube Association)、上海市对外贸易浦东有限公司等有关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1 年10 月9 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2011 年11 月9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递交了《为一欧盟出口商对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同时,住友商事株式会社(Sumitomo Corporation)、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Shanghai) Ltd. )分别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2012 年2 月24 日和3 月1 日,调查机关就应诉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相关公司的补充答卷。住友德国有限公司(Sumitomo Deutschland GmbH )提交了补充答卷的相应部分。
2012 年3 月15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申请人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申请人的答卷。
3. 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
(1)关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2011 年9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立案的异议》,认为本案申请书所依据的有关进口数量和价格、倾销幅度的估算数据,是基于主观臆测和不准确的数据,只能得出不准确的结论,没有满足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3 条关于“准确和充分”的要求,希望调查机关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的规定立即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本案申请书中的主要数据无法满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要求,调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虽然已立案,调查机关应立即终止调查;在本案倾销调查期内,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极少,应当被认定为可忽略不计,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2011 年10 月27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根据反倾销申请阶段的客观条件,申请人在可合理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在申请书中针对倾销、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已经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的举证。本案申请书完全具备立案标准。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法驳回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立案异议的相关主张,驳回其关于终止本次调查的请求。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考虑。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书中的证据不可信,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