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屡次出现记者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管单位要依法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
三、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自觉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报刊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要认真对照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坚决清退存在不良行为的采编人员,就以下7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主办单位。
1.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等问题;
2.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公关公司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问题;
3.本单位新闻记者是否创办或参股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是否在上述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4.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刊载广告问题;
5.本单位是否存在因刊载正面新闻报道或不予曝光负面新闻而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问题;
6.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
7.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参与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建立健全举报及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等程序机制。要在网站上长期公示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的名单、职务,在报刊上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公布核查处理结果。
四、专项行动的材料报送
1.报刊出版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本单位如有采编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要根据
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及时填写当事人情况,报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