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中部分分包项目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58号)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取消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许可证中部分分包项目的请示》(苏电装备质〔2011〕5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已经具备了自行开展“额定载荷≥140KN且试验频率>5Hz”液压阻尼器动态性能试验的能力,我局同意取消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31号、国核安证字Z(09)47号)活动范围表中该项分包项目。
二、在首次开展上述范围液压阻尼器动态性能试验之前,你公司应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