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407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新保发〔2012〕1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119,546,6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6.0280%。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 5,000万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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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
| 5,000万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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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5,000万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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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 5,000万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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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 5,000万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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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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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000万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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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
| 4,000万股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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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珂科技发展中心
| 3,500万股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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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00万股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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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 1,000万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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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 1,000万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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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
| 1,000万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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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油贸易公司
| 500万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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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 500万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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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000万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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