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407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新保发〔2012〕1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119,546,6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6.0280%。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5,000万股

  10%

  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

  5,000万股

  10%

  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0万股

  10%

  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5,000万股

  10%

  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5,000万股

  10%

  神华集团有限公司

  5,000万股

  10%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00万股

  10%

  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

  4,000万股

  8%

  信泰珂科技发展中心

  3,500万股

  7%

  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00万股

  7%

  中国石化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000万股

  2%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1,000万股

  2%

  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

  1,000万股

  2%

  安徽省粮油贸易公司

  500万股

  1%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500万股

  1%

  合计

  50,000万股

  10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