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2]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2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