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新(改、扩)建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未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审核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
(9)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平台拖航移位、受限空间作业等未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或程序,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
(10)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未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11)井场布置未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未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进行试压、使用和管理的;
(12)防喷器组合、节流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未满足压力要求,未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和坐岗观察制度的;
(13)未按照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未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点火程序的;
(14)含硫油气井未选用相应压力级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制管汇,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未按规定安装硫化氢监测装置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的;
(15)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等未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站场内设施没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的;
(16)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未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的;
(17)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未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未及时修订各项应急预案的。存在联合作业的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的各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程序未有效衔接的;
(18)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未定期组织防台风(风暴潮)等专项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和装备未配套到位并维护良好的。
2.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4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石油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组织检查。6月中旬至7月中旬,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结合实际,组织对辖区内石油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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