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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强化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2.“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3.“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4.“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5.“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6.“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7.“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8.“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附件1:
  “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标 规划目标 实现情况

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 ≥70 77.5
县城 ≥30 60.1

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10500 12476

 其中:新增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4500 6478

污水处理量(亿立方米/年)

296 318

新增污水配套管网(万公里)

16 7

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300 500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70 78.9

投资(亿元)

3320 3766


  附件2: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单位:公里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4479.0 670.0 0.0 0.0   120.0 4479.0 790.0
天津 7403.0 2351.2 116.0 555.0  0.0 7519.0 2906.2
河北 5433.0 944.4 2289.0 2214.8  1368.6 7722.0 4527.8
山西 1245.0 1366.4 1253.0 1662.3  450.0 2498.0 3478.7
内蒙古 5094.0 571.0 2263.0 1169.0  140.0 7357.0 1880.0
辽宁 2821.0 3580.0 400.0 1698.1  704.6 3221.0 5982.7
吉林 2553.0 3295.0 125.0 1010.0  1101.0 2678.0 5406.0
黑龙江 2094.0 2709.0 450.0 1000.0  776.0 2544.0 4485.0
上海 5058.0 375.0 0.0 810.0  0.0 5058.0 1185.0
江苏 21137.0 2600.0 1440.0 5688.0  3377.0 22577.0 11665.0
浙江 12501.0 2463.0 3458.0 1218.0  3586.0 15959.0 7267.0
安徽 4658.0 4163.0 1977.0 2377.0  760.0 6635.0 7300.0
福建 4504.0 1513.8 1253.0 982.0  2448.9 5757.0 4944.7
江西 2482.0 2468.0 1466.0 2990.0  627.0 3948.0 6085.0
山东 10674.0 3993.1 2291.0 2256.0  1753.9 12965.0 8003.0
河南 5226.0 2875.5 2254.0 1090.6  1375.2 7480.0 5341.3
湖北 3875.0 5507.0 587.0 1020.0  1896.0 4462.0 8423.0
湖南 2437.0 4128.0 1692.0 3472.0  892.0 4129.0 8492.0
广东 4885.0 9304.0 481.0 832.0  2347.0 5366.0 12483.0
广西 1230.0 1672.0 832.0 1216.0  307.0 2062.0 3195.0
海南 933.0 917.0 177.0 376.0  95.0 1110.0 1388.0
重庆 3089.0 1192.1 1295.0 1221.4  507.1 4384.0 2920.6
四川 5556.0 2856.0 2317.0 2353.0  203.0 7873.0 5412.0
贵州 1446.0 1659.5 1193.0 2074.5  1157.9 2639.0 4891.9
云南 1941.0 1985.7 1148.0 2833.5  2761.1 3089.0 7580.3
西藏 0.0 216.4 59.0 131.3  7.2 59.0 354.9
陕西 2711.0 3233.0 1235.0 3693.0  3394.0 3946.0 10320.0
甘肃 1468.0 1605.7 582.0 2657.0  378.5 2050.0 4641.2
青海 528.0 93.5 42.0 472.3  162.0 570.0 727.8
宁夏 477.0 1123.0 253.0 690.0  264.0 730.0 2077.0
新疆 2317.0 1220.7 1821.0 1489.2  29.0 4138.0 2738.9
新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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