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特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