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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补贴区域和标准
  (一)补贴区域:《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海南、云南、广东优势植胶区,严禁利用耕地和毁坏水源林、生态林种植橡胶树,海南、广东植胶区海拔高度不超过350米,云南植胶区海拔高度不超过900米。
  (二)补贴对象:补贴区域内使用优良品种的植胶人。
  (三)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
  (四)补贴标准:考虑定植、生长等比较优势,原则上优先补贴袋装苗,每亩补贴33株,每株补贴3元。
  五、工作重点与要求
  (一)科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垦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计划,在本实施指导意见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省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内容。海南、云南两省农业部门要对操作方式创新试点市(县)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强化定点苗木基地管理。省级农业、农垦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农办财〔2009〕140号),及时组织对新申报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认定。同时,强化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动态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合理议定补贴苗木价格。省级农业、农垦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依据天然橡胶种苗生产成本,认真分析供需情况,合理议定种苗购销价格,并在媒体上公布确定的购销价格、补贴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四)组织补贴申请与审批。植胶人向种植胶园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申请,填写《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附表1,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委会汇总并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部门审批。农垦植胶人向农场管理部门提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申请,填写《审批表》,由农场组织公示审核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与被认定的苗木基地签订《天然橡胶良种苗木补贴购销合同》(附表2),按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差额付款购苗。
  (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在收到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30个工作日内,按预算级次将计划补贴资金的 70% 拨付到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供苗量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海南、云南两省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等方面的支出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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