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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第十三条 经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审核同意测试的,本所根据已有测试工作安排具体测试时间,同时可视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测试用例、测试数据等,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配合提交。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所安排开展技术实验室测试,并于测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基金业务部提交《交易所交易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反馈表》(见附表2)和书面测试报告(加盖公司章)。基金业务部会商技术规划与服务部后,视情况出具测试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南所述技术实验室测试内容之外的现场测试、全网测试等其他类型的测试服务,基金管理人需与本所协商后确定具体测试办法。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交易所交易基金实验室测试申请单

交易所交易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易所交易基金全称

 

交易所交易基金跟踪指数名称

 

交易所交易基金成份股数量

 

测试信息

拟申请测试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测试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测试的联络人名单

姓名

单位

电话及手机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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