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审核同意测试的,本所根据已有测试工作安排具体测试时间,同时可视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测试用例、测试数据等,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配合提交。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所安排开展技术实验室测试,并于测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基金业务部提交《交易所交易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反馈表》(见附表2)和书面测试报告(加盖公司章)。基金业务部会商技术规划与服务部后,视情况出具测试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南所述技术实验室测试内容之外的现场测试、全网测试等其他类型的测试服务,基金管理人需与本所协商后确定具体测试办法。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交易所交易基金实验室测试申请单
交易所交易基金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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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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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基金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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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基金跟踪指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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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基金成份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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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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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测试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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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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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测试的联络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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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电话及手机
|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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