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② 对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救生筏。
③ 对载运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的货物2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救生筏。
④ 上述②和③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②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对③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b)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c)1艘救助艇。
(5)对所有货船,如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存放地点最近一端之间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除配备上述要求的救生筏外,还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配备1只救生筏,其应尽量靠前或靠后存放;或配备2只救生筏,1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存放。该救生筏或2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脱开的方式系牢,并不必为能用认可的降落设备降落的类型。在救生筏的存放处,应配备:
① 至少2件救生衣和至少2件救生服;
② 能对存放位置和降落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的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有托架,以便能在船舶两侧予以定位放置;和
③ 1具登乘梯或等效的其他登乘设施。
新增2.1.1(7)如下:
“2.1.1(7)所有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具有自扶正功能(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
新增2.1.5如下:
“2.1.5 对2012年9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货船,应满足建造时所适用法规对救生设备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未配备救生筏的船舶,应于2013年9月1日前,船上至少应配备能容纳船上总人数100%的自扶正救生筏。”
新增2.2.4(3)如下:
“2.2.4(3)对于2009年9月1日前建造的货船,应在2013年9月1日前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合身的救生服;
原条款号2.2.4(3)改为2.2.4(4)。
附件2:参会单位及专家代表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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