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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召开远海、近海航行货船救生设备配备修订方案研讨会的通知

气胀救生筏*

总容量(%)

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

200

      每舷150(不可转移)

300


  *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④ 对L≤45m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参见《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以及《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中紧急脱险需加呼吸保护的货品。),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
  ⑤ 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应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
  ⑥ 上述④和⑤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1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④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对⑤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b)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c)1艘救助艇。

  (4)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除下述②至④另有规定外,货船和载运闪点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 配备的救生艇筏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2.1.3(4)的规定:
  表2.1.3(4):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气胀救生筏*

总容量(%)

每舷1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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