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 如所配救生艇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则可免设救助艇。
② 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参见《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以及《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中紧急脱险需加呼吸保护的货品。),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 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 (2)④的规定配备。
表2.1.3(2)④:L<8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气胀救生筏 *
| 救助艇
| 总容量(%)
|
每舷100(可舷对舷转移)
| 1艘
(如符合全封闭救生艇的要求,可计入总容量)
| 200
|
每舷150(不可转移)
| 300
|
* 任何一只救生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筏应为100%,且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
②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45m<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
③ 对L≤45m的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除下述④至⑥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按下表2.1.3(3)③的规定配备。
表2.1.3(3)③:L≤4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