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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召开远海、近海航行货船救生设备配备修订方案研讨会的通知

  ② 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 ,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 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 (2)④的规定配备。
  表2.1.3(2)④:L<85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全封闭救生艇

气胀救生筏 *

救助艇***

附加救生筏

(存放间距>100m)

总容量(%)

每舷100

100(可舷对舷转移)

   1艘

(不计入总容量)

  1或2只(见(5))

(不计入总容量)

300

每舷100(不可转移)

400

                     或

自由降落救生艇

气胀救生筏 **

救助艇***

附加救生筏

(存放间距>100m)

总容量(%)

   100

  每舷100

1艘

(不计入总量)

  1或2只(见(5))

(不计入总容量)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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