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召开远海、近海航行货船救生设备配备修订方案研讨会的通知
(海便函﹝2012﹞25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国海上发生多起沉船事故,造成较大人命损失,我局正开展船舶救生设备配备安全水平研究工作。对于近海、远海航行货船,由于其距岸远,发生沉船事故时海况更为复杂,和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具有类似特征,有必要研究提高船舶救生水平。目前,我局已初步制定近海、远海航区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要求修订方案(方案初稿见附件1),并拟于近期组织召开研讨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4月25日上午报到,14:00开会,会期半天,杭州香园饭店(杭州市莫干山路491号)。
二、参会人员
请各单位选派熟悉相关业务的同志参加,参会单位及名额见附件2。
三、会议内容
请参会专家代表从救生设备的配备数量、救生性能、追溯要求等角度,提前研究远海、近海航行货船救生设备配备修订方案的要求。会上主要对“远海与近海航区货船救生设备配备修订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修订(相关文稿可在中国海事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会务工作由浙江局承担,为便于会务安排,请参会人员于4月23日前将飞机/火车班次电话或传真通知会务联系人,与会人员交通住宿费用自理。
联系人:
邓小光(浙江海事局) 电话:0571-88372897,15869595747
张庆文(部海事局) 电话:010-65292980, 13552146205
传真:0574-88372859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远海与近海航区货船救生设备配备修订方案(讨论稿)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2.1.3 货船:
(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表2.1.3(2)①: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