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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3,国债代码:121703,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12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4,国债代码:121704,以下简称第四期),现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第三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58%,最大发行额为210亿元;第四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15%,最大发行额为9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2年5月10日至5月23日,2012年5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和2017年5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三)两期国债由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各承销团成员)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两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均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剩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

  (四)发行期内,各承销团成员可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分别申请两期国债的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国债登记公司申请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须手工和国债登记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承销团成员日终退回某一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过其该期国债单笔机动代销额度申请上限的70%,次日自动停止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取消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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