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注册会计师认为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该错报导致外方权益确认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要求被审核单位管理层对外方权益确认表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如管理层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方权益确认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获取的审核证据,结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与外方权益确认表项目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提出审核结论,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结论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和使用限制的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结论段之后增加其他信息或解释,这些信息或解释不影响已提出的审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方权益确认表的名称和期间;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包括询问、检查记录和文件、重新计算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