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取被审核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资产负债表中的年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乘以外方的股权比例或约定分配比例;
(二)检查上述计算结果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表,检查明细表的明细金额与应付股利明细账是否一致,检查明细表的合计数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应付股利余额是否一致;
(二)检查应付股利明细表中应付外方股利金额与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如已扣除)的合计数是否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金额一致;
(三)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账户余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的人民币分类汇总数是否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汇账户余额金额一致;
(三)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权益确认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金额,检查实际支付给外方完税后利润的银行付款凭证;
(二)对于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本年减少担保金额及年末余额,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币种和金额是否正确;如涉及外币折算的,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三)对于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检查是否已取得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
第十七条 在执行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时,如注意到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作出调整。
如期初数未经审核,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期初数实施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如被审核单位的财务报表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