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与外方权益确认表项目有关的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并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核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独立性,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 在承接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三)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年检情况;
(四)被审核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九条 如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性,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实施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确定的重要性和评估的外方权益确认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被审核单位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金额与被审核单位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所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如年末部分或全部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尚未经过验资,获取已投入未验资的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明细表,将明细表列示的项目与相关出资文件记录及有关支持凭证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