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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管理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以下简称外方权益确认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方权益确认表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提出审核结论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外方权益确认表进行审核。
  如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进行审核。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出具审核报告的基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结论旨在合理保证外方权益确认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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