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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申报及验收程序

  (一)工作部署。质检总局统一部署“示范区”的建设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申报区域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

  (二)初步审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区域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三)上报材料。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初审结果,在综合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际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质检总局。

  申报材料包括:《“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初审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推荐意见。

  (四)批准筹建。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满足一定条件的,质检总局批准开始筹建。

  (五)筹备建设。获得批准筹建后,申报区域应成立以地方政府领导为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区域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应编制筹建规划申报材料,详细说明申报区域当前状况,未来努力方向,并在3个月内上报质检总局。申报区域应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提供必须的支持保障,要按照创建示范区的任务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筹建规划。应在批准筹建24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筹建上报材料包括:筹建领导小组设置、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等;说明申报区域现状,现在的发展水平,未来努力的方向的综合报告;明确筹建措施、任务、目标的筹建规划等。

  (六)跟踪指导。质检总局成立指导专家组,做好申报区域筹建期间的指导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申报区域的辅导工作,并至少每半年对申报区域创建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并报质检总局备案。申报区域也应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及质检总局上报筹建的动态情况。

  (七)申请验收。申报区域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进行自查,分数在800分以上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质检总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筹建总结报告,验收申请书;历次考核的情况,专家指导情况;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自查情况;确定纳入区域的示范企业名单;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八)验收公示。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专家组根据有关要求,综合区域考核验收分值、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区域进步提升情况等开展验收工作。审查符合要求,经公示后,确定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并公布。未通过验收或公示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撤销创建资格。

  (九)统一命名。严格规范示范区的命名,通过验收的由质检总局统一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八、鼓励政策

  从地方政府和总局两个层面给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扶持政策。

  (一)地方层面:政府给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参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相关政策。

  (二)总局层面:

  1. 将示范区内骨干企业作为中国知名品牌培育以及质量激励的重点对象。在示范区内广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对比标杆以及参与国际间质量管理交流活动。

  2. 支持推荐为“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质检总局会同教育部门强化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

  3. 支持开展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技术检测平台建设。

  4. 对示范区内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注册审批等市场准入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5. 对示范区内企业出口给予检验检疫便利通关服务。

  6. 通过执法打假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假冒示范区内企业和品牌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保护示范区内知名品牌和企业。

  7. 对示范区内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议给予大力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吸收为国家标准起草参与单位。

  九、监督管理

  (一)示范期限。示范期为三年。“示范区”每年对示范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总结情况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及质检总局。示范区应向质检总局提供示范区的发展动态信息。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示范区经验交流活动,推广成功经验,提升示范水平。

  (二)示范企业管理。对示范区内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出现市场占有率、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水平下滑的退出示范企业名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示范企业的跟踪和监督。示范区应每年向质检总局备案示范区内示范企业的名单。

  (三)定期检查。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示范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质检总局。示范区三年期满,质检总局组织复核。

  (四)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取消示范区称号:

  1. 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意见的相关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

  2. 示范区内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 示范区出现出口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件。或因服务质量问题引起顾客大量投诉的。

  4. 示范区内企业出现重大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

  5. 示范区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

  附件:“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试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评分:     分

指标项

指标内容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方法

验收标准

分档

基本门槛条件

主导产业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



  查阅资料

现场调研

一票否决

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率在80%以上。

近三年未出现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例或因服务质量问题引起顾客大量投诉的。

近三年示范区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恶性违法违规案件

1.领导重视

1.1成立领导小组

1.1.1

成立了以申报区域或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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