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1月11日 财教[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中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1]1号)精神,2011-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给予奖励支持。为加强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应由经常性经费解决的办公经费支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各地应切实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确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执行完的,可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年度终了,有关单位应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并做出必要的文字说明,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七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办理;其他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