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201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