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和应急救援,加大水上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交通部门、海事和救助机构、各级渔业部门及所属渔政机构要密切协作,深入开展各种联合执法检查、海上搜救及应急演练等行动。加强海上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制订落实应急防范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对渔船作业和商船航行密集水域、事故多发水域进行巡查执法或驻点值守,严厉查处商船违反定线制规定航行、疏忽值班瞭望以及渔船违法碍航、非法载客载货运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商渔船碰撞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发生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商船渔船碰撞事件,相关海事机构和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会商,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处置工作组。渔业部门要配合海事机构做好渔船方的事故调查取证、肇事逃逸船舶追查和证据保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受损渔民或遇难渔民家属的安抚等工作;海事机构要及时向渔业部门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必要时会商确定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抄送渔业部门。
四、健全完善通信协调机制,共享水上安全通信信息资源
尽快落实备忘录有关要求,实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共享,共同推进船舶AIS终端配置进程,充分利用各自通信资源、公众通信资源和监控平台,加快渔业和海事通讯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实现沿海船舶AIS动态监控和商船与渔船间相互识别,提高沿海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预控能力。渔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加快推进渔船AIS系统建设,力争在60马力以上海洋渔船全部安装AIS设备。
五、加强立法研究与制度建设,促进水上安全生产平稳发展
各级海事、渔业等部门要不定期举行技术交流、执法交流、工作研讨等,互通海上险情与应急救援等情况,加强船舶防碰撞研究,进一步推动完善追究水上交通事故肇事者及肇事逃逸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合作机制,及时向对方通报和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协同查处和追究肇事方法律责任,维护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加强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工作的合作和配合,充分利用国际海事组织平台,通报我国沿海海域船舶航行、作业特点和事故情况,发布航行警告,要求外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谨慎驾驶,减少涉及外轮的船舶碰撞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