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监管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
近年来,电力监管机构不断接到有关投诉举报,反映供电企业利用办理用电业务的各项便利条件,在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环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其他市场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受到行业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为规范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针对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中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简称“三指定”)的行为,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电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现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稳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电监会制定印发了《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电监稽查[2010]15号)、《关于深入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电监稽查[2011]6号)等文件,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步骤安排和具体要求。各派出机构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组织供电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为确保“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电监会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各派出机构进行了三次全国范围内的现场检查,累计检查供电企业432家。
2010年9月至11月,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抽查,共抽查160家供电企业,其中,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县级以上供电企业124家,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县级以上供电企业22家,地方电力企业所属县级以上供电企业14家。
2011年4月至5月,为确保重点抽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电监会组织各派出机构对重点抽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同时,抽调各派出机构人员联合成立电监会复查工作组,对重庆、青岛、大连、桂林、石家庄、嘉兴、榆林以及荔浦等地12家供电企业“三指定”专项治理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