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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

  (一)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持证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三)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逾期申请续期注册,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由用人单位确认。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持证电工,应当取得各单位的确认。
  持证电工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条 派出机构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
  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派出机构应当将注册信息记入电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电工取得许可证后,增加许可证类别的,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自新增类别许可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一个注册周期内,取得低压类许可证的电工以及取得其他类别(含两个以上类别)许可证的电工应当按照电监会审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分别接受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三十六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持证电工可以通过面授教育、空中课堂、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持证电工工作地点变动到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的,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申请续期注册。受理申请的派出机构应当核对电工档案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逾期未进行续期注册的电工从事进网作业。
  持证电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派出机构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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