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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
(电监资质〔2012〕25号)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资质管理中心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第四条 许可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电工须持经过注册的许可证进网作业。
  第五条 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以实际注册时间为起算点。
  第六条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持证电工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派出机构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未进行续期注册的,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持证电工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通过派出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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