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批准经营管理重大政策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批准内控策略、风险控制策略、合规策略、再保策略;
2.定期审查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年度合规报告。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审计责任人,总稽核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和激励计划;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十三、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