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321号)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天安发〔2012〕34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7月16日和2012年2月7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所做的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增资改制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1377号),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取得2010年2月12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000400251340。公司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证号为:000034)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国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 邮政编码:100041
三、删除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和第四十七条,其它序号顺延。
四、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删除第八十一条第六项,其它条款序号顺延。
六、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中国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且公司正式任命之日起算。
七、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符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任职资格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