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12]3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为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促进货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21%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执行20.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19%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8.5%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16%存款准备金率的财务公司将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15.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4.5%存款准备金率的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4%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执行15.5%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将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
六、现执行1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将执行14.5%的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4%存款准备金率的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A类社)和村镇银行将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
七、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在现行水平上降低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