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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一)对与国库业务相关的各类凭证、附件、资料和报表进行核查;
  (二)对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库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应向上一级国库报送国库监督管理相关材料(见附1),并按规定将国库监督管理情况及时载入监督管理工作登记簿(见附2)。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国库统计分析业务和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根据总行制定的监督制度,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
  国库监督管理相关材料内容与报送要求

  各级国库应向上级国库及时报送监督管理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库监督管理报告、国库业务案例、国库业务事后监督报告和国库监督管理的各类报表等。其主要内容和报送要求如下:
  一、国库监督管理报告
  (一)国库监督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本年度国库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情况及主要特点;
  2.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对预算收入、退付、更正(调库)和库款支拨的监督管理情况;
  4.对辖内国库资金风险的分析;
  5.对代理国库年审的情况;
  6.对辖内国库、国库经收处、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情况;
  7.在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创新做法、合理化建议和工作计划;
  8.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二)国库监督管理报告逐级汇总,按年上报,各分库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办公网报送国库局地方国库管理处;分库报送总库的国库监督管理报告标题为:国家金库××省(市)分库20××年国库监督管理报告。
  (三)国库资金风险分析季报自《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下称“本规定”)实施起不再单独按季上报,其内容并入国库监督管理报告中。
  二、国库业务案例
  (一)各级国库应搜集辖内国库业务典型事例,整理后报送上级国库,国库业务案例的主要种类有:
  1.国库内部及时发现并阻止的事件;
  2.国库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事件和涉及国库资金安全的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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