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代理国库的业务的监督管理重点是: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合规性;
(二)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与使用的合规性,资金结算渠道的完备性、安全性、畅通性,核算工具的完备性;
(三)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四)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五)国库存款计息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六)商业银行、信用社对自身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七)向管辖国库报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对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管理重点是:
(一)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设置、使用的合规性;
(二)收纳缴款人缴纳税费款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
(三)预算收入资金划转国库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
(四)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开设的合规性。
第十八条 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重点是:
(一)支付清算协议和非税收入收缴协议履行情况;
(二)财政专户和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动、撤销及报备等情况;
(三)财政汇缴专户、财政专户划转资金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与退回业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
(五)向管辖国库报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国库监督管理的方式与方法
第十九条 国库监督管理的方式,按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的场所分为现场监督管理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库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和国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对本级国库业务进行检查;
(二)对下级国库的会计业务实地检查。包括年度例行检查、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进行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库现场检查应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和国库实地检查有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库非现场监督管理是对报表、报告和其他有关国库监督管理形成的业务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非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