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坚持原则、措施得力、避免国库资金损失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开展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国库资金存在风险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对因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库资金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国库监督管理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副主任)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国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一节 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与管理分为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督管理和业务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其中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预算收入、退付、更正(调库)、库款支拨以及账务组织与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业务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制度建设与执行、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国库业务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以及国库档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是:
(一)收入凭证、退付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拨凭证和相关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预算收入分成留解、分成比例调整、预算科目的调整和使用的合规性,预算收入划缴入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退付业务的政策性、退付范围和项目的合理性、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使用的合规性、收款人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办理的及时性;
(四)更正业务的原则性(谁的差错谁更正)、原列事项的真实性、现列事项的准确性;
(五)库款支拨业务以及调整库款账户余额的合规性;
(六)各项往账业务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往账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
(七)暂收和暂付业务的真实性、办理依据的准确性、处理的及时性;
(八)资金退回业务的合规性;
(九)国库对账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十)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手续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是:
(一)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各项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三)国库岗位设置的合规性;
(四)国库会计风险管理开展情况;
(五)国库重要事项审批的合规性;
(六)国库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合规性;
(七)国库业务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管理情况的安全性;
(八)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 各级国库要做好国库监督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保障国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二节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按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对代理国库的业务、对国库经收处业务和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