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库监督管理应遵循全面、及时、审慎、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监督责任;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各级国库。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应按本规定开展对本行(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其他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履行;当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履行。
第二章 国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库主任(副主任)对国库监督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部门负责人组织、管理辖内国库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库监督管理人员对国库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国库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辖内国库贯彻执行有关国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权限;
(二)确定辖内国库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重点,具体组织、协调辖内国库监督管理工作;
(三)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国库报送有关国库监督管理的工作信息、分析报告,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改进监督管理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五)加强国库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国库监督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六)做好国库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和其他有关国库监督管理的工作;
(七)国家或上级机构规定的其他国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库监督管理人员具体承办对辖内国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具体组织并承办对辖内国库、国库业务代理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工作;
(二)对辖内国库的资金风险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国库业务各项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按要求报送各种材料;
(三)承办代理国库的审批手续和年审工作;
(四)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五)完成国库监督管理其他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国库应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配备国库监督管理人员。
国库监督管理人员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执法证,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国库工作经历。
国库监督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