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库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国库在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办理预算收支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库内部控制与管理;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