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非现金支付工具法规制度。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
支付结算办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推动出台《银行卡条例》,做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工作。制定与完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业务管理办法。整合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完善外汇结算法规制度。明确外汇交易集中清算的法律地位,确保外汇交易的结算最终性,保障清算机构对担保品优先受偿权。理顺外汇交易、清算、结算机构及市场参与者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间市场协议的法律地位,保障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清算、结算过程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法规制度。推动债券电子簿记法规建设,保障电子化证券的法律权利。研究明确债券结算机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衔接,落实保障证券结算优先原则,确保结算最终性。
完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根据经济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倡导风险、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定价策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推动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服务优惠支持政策出台,有效降低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成本。
(二)扎实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的资金、证券结算系统网络。
完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整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建成功能更完善、架构更合理、管理更先进的第二代支付系统,合理规划和部署现有应用系统迁移工作。推进支付体系灾备体系建设,提高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的基础性功能。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零售支付系统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零售支付系统服务功能的持续优化,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鼓励提供灵活多样的系统接入方式,广泛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各类支付清算系统,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