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监测时效性,科学指导粮食收购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测结果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经审核分析后,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格式可参考附件3);必要时向粮食收购经营者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粮食收购。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三、收获质量监测工作要求
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工作采用集中会检方式。我局按照新粮收获时间顺序,分批组织收获质量会检,会检计划见附件4。
各省份质量监测样品应集中到所在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由监测中心及时对样品进行检查、分样和登统。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及时剔除。样品统一分为一式二份,每份不少于1千克,一份用作集中会检,一份备检。会检样品原则上由各有关省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按时间要求统一寄送至指定的会检机构。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统一寄送的,应由该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一协调寄送工作并与会检机构沟通协商,以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有关省份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要选派检验技术骨干参加集中会检。承担会检任务的单位应做好检验场地、仪器设备和人员接待等各项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检样品的接收、检查、整理、编号、保管以及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的汇总、上报等项工作。在收到其他省份会检样品后,应立即检查样品水分是否正常,有无异常质量情况。对水分过高的样品,应尽快自然降水处理,并与样品寄出省份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沟通有关情况。
我局将及时向各有关省(区)反馈会检结果,并在局政府网站发布主要粮食品种质量信息。
四、其他事项
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要加大采样密度,并相对固定采样点,加强跟踪监测;对因异常气候、病虫害等引起大面积质量异常的地区,要及时调整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合理安排监测区域和采样点,确保样品真实反映当地实际质量状况。
五、经费
我局将对本次安排的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监测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1.2012年收获粮食卫生安全监测指导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