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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上述样品在采样计划中可统筹安排。

  (二)采样要求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样品分配计划,按产量权重,将本省(区、市)样品逐级分解到县,并依据等距布点原则,确定具体的采样点(自然村)。在每个采样点,同一种粮食采集一份村级混合样品(即不少于5个农户的混合样品),卫生安全监测样品每份不少于1千克,质量监测样品每份不少于2千克。样品应为当地主导品种,采样时间应为采样地区多数新粮已收获入户,粮食已经过初步整晒。

  采样单位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必要的整理,清除杂质,对水分过高的样品,应及时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处理,并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确保样品在储存、传递过程中不发生质量品质和卫生指标值(特别是真菌毒素含量)变化。

  二、卫生安全监测工作要求

  (一)监测项目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其中,农药残留以本地粮食生产过程中施用农药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监测的农药种类。

  (二)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

  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三)结果判定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四)规范检验方法,统一评判尺度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完成检测工作;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行复核,复核后的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但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承检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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