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一)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有农场的具体情况,在改革范围、改革进度、改革方式上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统一政策,分散决策。改革的政策和要求由中央统一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有农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自主决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政策要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积极稳妥,逐步分离。在改革步骤上采取先地方后中央、分步实施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步改革到位,暂不具备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条件的,可以分步、分项推进,逐步到位。
(四)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改革成本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参照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补助原则,考虑国有农场的特殊性,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对先行改革地区本着“不让先改革者吃亏”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垦企业、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等,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华侨农场和国有林场。
(二)主要政策。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务,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对个别具有战略地位或远离城镇等客观条件不具备将办社会职能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分离后管理成本更高的,可以不进行分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内容。
(三)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对国有农场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其资产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鼓励竞争性办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