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法》对拍卖原则、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拍卖企业、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的职责。全面实施
《拍卖法》,对规范拍卖行为,促进拍卖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贯彻
《拍卖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
《拍卖法》,提高执法水平。 各地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拍卖法》,提高思想认识,掌握精神实质。同时,积极宣传
《拍卖法》,为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领导重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依法规范拍卖行为,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拍卖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场外交易和其他违法行为由经济检查部门查处。各职能部门要共同维护拍卖市场秩序。
三、严格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人员不得透露在工作中了解的需要保密的拍卖标的来源和保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