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71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