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8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 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