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3日)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