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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坚决制止擅自筹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无证照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鉴于上述违法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以及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扰乱了航空市场秩序,给飞行安全构成严重的危害,为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坚决制止擅自筹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无照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对擅自筹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无照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清理。 清理的重点:一是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擅自筹办者;二是虽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筹办,但未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即投入经营者;三是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即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者。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范围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清理。对未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而擅自筹办,或虽批准筹办,但尚未获得经营许可即开展经营活动者,要勒令其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对于后者,如情节严重,应立即撤销其筹办资格。对不遵守有关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活动的,应立即勒令其停止有关飞行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民航总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的民用航空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清理。凡发现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筹办审批的,即撤销其筹办登记。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立即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收回执照正副本。
  二、进一步明确民用航空企业审批和注册的程序,严格贯彻执行。 开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首先经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筹办审批。获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筹建登记。在筹办期内,企业完成各项筹办工作,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然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许可证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一律不得经营航空运输或通用航空业务。非经营性的民用航空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和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航空的管理规定,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有关证件,并服从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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