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利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行筹办民用航空企业的集资诈骗活动。 如1993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程鸿献等人筹建的“中国民航平顶山直升机旅游集团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年多来,程鸿献等人利用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民航总局批文,谎称要用50架直升机经营平顶山至北京等50多个城市之间的航线,多次在濮阳、襄樊、常德、广州、长沙等地进行筹办民用航空企业的集资诈骗活动。民航总局有关部门于1994年4月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提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于同年5月致函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立即纠正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越权行为。但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只收缴了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程鸿献等人仍利用执照副本继续进行诈骗活动,并拼凑、伪造民航总局领导同志的批件,直至1995年7月5日民航总局通过新华社对其诈骗活动予以曝光。
对于开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国务院以及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4号《
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民航总局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85]民航局字第455号)就明确规定:“凡拟经营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单位(称申请人)在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前,须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了解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计划和开办、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报经其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向民航局提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民航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正式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即批准申请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申请人持民航局的批件及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核发筹建登记证后方可开展筹建业务。”并规定申请人做好各项筹建工作经民航总局审定后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航空运输业务。”“没有民航局颁发的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登记注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号《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民航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
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的通知》,对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程序也作了与上述原则一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