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国家旅游局令
(第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何光韦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加强对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企业系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涉外宾馆饭店、商贸公司、投资公司、车船公司、免税品公司、开发公司、出版、印刷、发行公司以及与旅游有关的其他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旅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第三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凡调离原任职单位所属系统者,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条 实行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方面划分不同时期企业法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旅游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考查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第五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承担经济责任时间,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至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